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无法认定事故死因时,意外险该由谁来担责看 [复制链接]

1#

大家买保险都是希望预防一下风险,哪怕是出险也希望能够快速获赔。不过总有一些细节导致纠纷的产生,最后不得不走上法院,以此来得到一个最终定论。

在意外险的定义中,“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这四个要素是判断一件事是否属于意外的标准。

但是生活中的意外情况多种多样,单单是这四大要素并不能囊括所有,当一些特殊的“意外”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是怎样来核定责任范围的?法院又是怎样判决的呢?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意外险中的“特殊”情况是怎么判决的吧。

案件经过及结果

年7月8日,蓝某在平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投保了平安满八桂意外保险。

8月19日,蓝某在建房施工的过程中,意外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20日,蓝某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之后保险公司出具《意外险及健康险理赔通知书》,拒绝赔偿。

法院一审

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蓝某的病历记载,蓝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只是背部软组织挫裂伤与右前臂擦伤,这些伤情都是轻微伤,不是致命伤。蓝某的真正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导致的死亡,在医学上心脏呼吸骤停死亡属于猝死,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没有写明为意外导致死亡。

综上所述,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被保险人在建房施工过程中,意外从梯子上滑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遭受意外致死亡。

另外,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蓝某属于猝死,不属于本案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的赔偿范围的抗辩,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

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意外险采取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受益人只需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属于意外即可。

该案中已经能够证明蓝某系意外从梯子上滑落受伤,最后导致死亡。而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属于除外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保险理赔金元。

案件分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蓝某的死亡是否属于猝死上?

其实,在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应该遵循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根据近因原则的释义,蓝某是因为意外滑落导致的心脏骤停最后导致死亡,意外滑落和心脏骤停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意外滑落就是导致死亡的近因。

例如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从树上掉落是近因。

说完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再来讲下什么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除合同规定的免赔责任外都是理赔范围,在保险条款中不可能将所有的意外事故都一一列举,所以免责范围之外的事故都属于赔偿范围。

案件启示

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猝死,保险公司本来是不赔的,后来因为猝死导致的理赔纠纷太多,保险公司才将猝死放到了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中。不过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需要自己主动附加猝死责任,如果在投保时没有附加的话,猝死保险公司同样是不赔的。

投保意外险时一定要看清楚免责条款,清楚意外事故鉴定的四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在日常生活中,带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寿险同样会赔付猝死的情况。另外,意外险仅仅只是保障意外带来的风险而已,相应的健康险还是要配备上。

写在最后

意外险的理赔其实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难,大多数的理赔纠纷,主要都是忽视了一些细节所导致的,大家平时买保险时多注意一点就是。

我是梧桐君,欢迎大家点赞、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