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大家好我是海狼先生!
喝酒呢,在中国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而且咱们国家的酒桌文化也非常的浓厚。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都免不了要摆一桌,相互之间碰个杯。
在很多时候公司里边的聚会,大家喝的可能会更卖力一点,这里面的原因我想你懂的。[机智]
很多人在喝过两杯之后呢,就会变得异常的兴奋,所以在自己喝酒的度上很难控制([酷拽]也许是身不由己),我们也经常会看到,在大街上有很多人喝醉了倒在路边,也有很多人在喝酒的中途跑到厕所去[吐彩虹]。
所以很多人都会在一些客观原因的促使下啊,导致这个喝起酒来就毫无节制。
那么这样一件非常普遍常见,而且大家又“乐意”去做的一个行为,其中隐藏了很大的风险。
在最早的新闻当中,我们也听到过,看到过很多的相关报道,某人在酒后突然身故,当然这些事件,会让很多人引以为戒,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所以呢,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醉酒以后导致身故,买了意外伤害的保险会不会获得理赔呢?
为了不误导大家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意外伤害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大家知晓了这个定义以后,那么我们就很好地去讲现出这个事情。
那么接下来呢,我们引用一个经典的案例来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件事情。
年1月27日晚,赵某任职的某物业公司年终聚餐,赵某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次日4:00左右,赵某同事观察其状况不正常,拨打急救,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赵某已经死亡。《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年1月28日5:08,中山东路9号天时商务中心1楼大厅,有个员工严重醉酒,已经到,称人快不行了,现在需要民警过来一下。由民警周斌斌到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联系,医院急救,后宣布该人已死亡。后民警联系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双方约好下星期先来所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年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某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原告赵某子女、朱玉芳系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后赵某子女、朱玉芳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期间自年12月24日,某物业公司为赵某等26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F款)条款》,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自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年12月17日24时止,其中普通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联泰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2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例说到这里,有两件事情可以确认:1、意外伤害保险在有效期内2、人确实身故了。
那么到底能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呢?
首先要确认一个问题:赵某喝酒死亡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话讲到这里肯定有人认同应当理赔的,也会有人认同,不应该理赔的,我相信有人人都是迷茫的。
其实这个案子呢,理不理赔,我们认真的解读一下意外伤害的定义,就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意外伤害呢,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的属于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因此呢,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伤,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
所以呢,像这种情况它不属于意外伤害,所以呢,它是没办法获得理赔的。
在此提醒各位爱酒人士,朋友关系虽好,饮酒还需谨慎,关系不在一杯酒上。
风险无时无刻不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有一些显性的我们可以看得到大家去规避,还有一些隐性的风险需要我们用智慧的头脑去看清它的存在,才能转嫁出去。
就像马云说的,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我们四面楚歌词才能多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