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发生交通事故三年后受害人意外身亡法援律师
TUhjnbcbe - 2022/11/25 18:29:00
北京主治白癜风医院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

发生交通事故三年后,受害人意外身亡。其家属生活困顿,寻求法律援助。

年5月6日20时许,家住樊城区牛首镇熊营社区的汪某在过马路时不幸被机动车撞伤。医院救治66天。其间,肇事司机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随后,汪某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奈出院在家休养。

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种。肇事司机和车主并非同一人。交警部门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年3月6日汪某因病不幸身亡,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

汪某70岁的母亲身患癌症,4岁的孩子需要养育,妻子何某在家照顾老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某来到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年4月27日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杜敬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汪某系急性酒精中*身亡。三年前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几经转手,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为了进一步确定肇事车辆归属,杜敬律师先后两次到樊城区交警大队协调并调取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的讯问笔录。

杜敬律师收集好材料,计算出具体损失数额,立即到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年7月8日法院开庭。在举证环节,二名被告分别为车主李某和肇事司机王某。两人对原告何某的举证基本不持异议。李某始终认为自己不应当是本案实际车主,主张自己的车已经卖给王某,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又不能提供买卖关系成立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原告何某元和诉讼费元。

律师心声

知法懂法保护自己

事故发生在年5月,三年后受害人因急性酒精中*死亡,生前并未对受伤部位做司法鉴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体现。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襄阳晚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1
查看完整版本: 发生交通事故三年后受害人意外身亡法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