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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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31 21:12:00

法律是人类之光,是人们智慧的结晶。

责任编辑: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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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真实案例

年2月21晚23时许,林超(化名)接到儿子朋友电话叫他快赶到儿子林龙(化名)所在家中,林超收到电话后迅速赶往,赶过去后发现其子林龙已经死亡。之后医护人员以及警察也到达现场。

据出警调查员透露:年2月21深夜,在某小区一房间内,发现一个二十多岁年轻男子坐在卫生间内,身上有穿衣服,已失去生命迹象,卫生间旁有炭灰烬,过来进行抢救也没有抢救i过来,对尸体进行初步检查,尸体表面未发现有外伤伤痕,符合一氧化碳中*体表征。

由于事故发生在卫生间,CO中*,一氧化碳的来源仅存在两种可能:

(1)卫生间热水器漏气产生;(2)自杀时烧碳产生。

根据现场显示,林龙是坐在卫生间里,身上有穿衣服,并没有使用热水器冲凉,即不存在热水器燃烧煤气中*的情形;而卫生间旁有炭灰烬,即CO中*来源于卫生间烧碳,结合林龙死亡时的状态是身上穿着衣服坐在卫生间内,卫生间旁有碳灰烬,属于自杀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情形。

经调查,年12月30日,林超为儿子林龙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30年。

林龙死后,林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林龙自杀为由拒赔,于是林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发言被告对于林龙死亡给其家人产生的伤痛表示同情,但被告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1,林龙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年12月31日,而林龙自杀死亡时间是年2月21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属于一般身故及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免除范畴。

2,因此,被告拒赔理由充分。判断责任与否应根据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事故与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案导致林龙死亡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卫生间烧炭自杀导致死亡。因此,林龙的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且林龙的死亡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未超过两年,故林龙的自杀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不应支付10万的身份保险金,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3一锤定音

法院有话说

1,本案中,原告林超签署《电话投保客户投保意愿、保障权益及保险合同电子送达确认书》,且该确认书载明“我公司亦向您提供、说明了合同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议以及解释说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已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2,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对原告林超、案外人的询问笔录,林龙死亡时位于卫生间内,卫生间门用胶带环绕,卫生间内有烧炭余烬,林龙手机内有遗书,上述诸多事实均表明林龙自杀具有高度可能性。

本院对林龙自杀的事实予以确认。自杀是一种行为,采用烧炭方式是自杀的手段,一氧化碳中*是死亡原因的医学认定,原告认为林龙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表明是意外事故的主张逻辑混乱,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综上所述,本案被保险人林龙自杀导致其身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被告拒赔符合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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