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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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9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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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海95后夫妻卫生间硫化氢中毒死亡案开庭,封面新闻记者从受害女方家属处了解到,家属向房东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5元。年8月11日,江彩凤与曹道军在租赁房屋内的卫生间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江彩凤的死亡原因系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房屋出租人依靠闲置房屋出租营利,属于房屋的“经营者”,涉及的关键是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关键是出租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依法负有对出租房屋维修和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适用的义务,此种义务应当包含卫生间“马桶”安全。如果经过鉴定,马桶的安装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出租人的不作为与承租人的死亡之间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为房东,其出租屋以收取租金收取租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受益,提供安全可靠没有设计缺陷的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是其应尽的义务。其只受益不尽义务,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问题在于,是否是明显设计缺陷,比如农村自建房煤气取暖,只留房门和窗户这种明显的安全隐患,马桶这个缺陷是怎么定义的。如果是缺陷,那么就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赔偿,如果不是的话,就需要看其他的情况了。

如果硫化氢的产生是由于酸雨、台风等自然原因产生,而马桶的安装又不存在问题,那么属于意外事件,出租人无责任。如果硫化氢是人为排放,则行为人涉及侵权,如果能够查清侵权人,死者家属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马桶并非安装不当,而是由于自身设计及质量存在缺陷,则可以向马桶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发生意外事故,房东有以下情况的需要承担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如天花板坠落等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2)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房东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3)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如房东未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租客,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导致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的;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对租客造成伤害的。

房东向租客提供的家具与日常生活设备都要符合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大概可以认为是租客可以按照一般常识来正常使用,这是房东的义务。如果租客按照通常使用途径来使用马桶而中毒死亡,且问题确实能归因于马桶,房东当然要承担责任。如果马桶的安装或马桶本身存在问题的话,作为买方的房东可以向卖方、厂家或者安装公司索赔,当然租客家属也可以向房东与厂家同时要求赔偿。

现在的楼房一般开发商是不会预做存水弯的,因为现在很多马桶都改成虹吸式的了,马桶自带的存水弯与楼房的存水弯会形成气堵导致下水不畅或者无法下水,如果事件发生在现代一般楼房是不会有楼下为了方便而把你家的存水弯割开的情况。但如果是自建房则有可能会有楼房自带存水弯的情况存在。每个下水管在楼顶都一定会有一个出气口,这个设计是为了平衡在冲水时管内的气压,如果出气口堵塞,你家楼上冲水会将你家的马桶存水弯的水一并吸出,导致存水弯无水的状态,此时管道内的气体可以随意向你家的卫生间排出。而马桶的安装是在底部装一个法兰来密封马桶与管道口,法兰的材料一般是软质黄油或者海绵,法兰装不好或者损坏会导致密封不严下水管内气体溢出。

卫生间可能“返味儿”的地方很多。马桶水封是一个方面,马桶安装的时候有没有加法兰圈?没加法兰圈的话马桶底部是不是用腻子严丝合缝的腻住了?如果没装法兰圈也没腻好马桶底座,那水封再完美也会返味儿。如果法兰圈老化失去弹性、马桶底座腻子时间久了干裂脱落,一样会返味儿。卫生间里面洗手池、地漏、淋浴房(或浴缸)等其他排水是不是都有存水弯?

有没有改动过的地方?有没有楼下住户为了吊顶等原因改动过下水管的?卫生间里面的地漏是防臭地漏还是普通地漏?淋浴房里面的地漏里面有没有头发堆积把防臭弹片卡主的?洗手池、拖把池、浴缸等设施的排水管与下水管直接怎么连接的?有没有因为使用洗衣机等原因打开地漏盖子的(比如直接把地漏防臭碗打开,把洗衣机管子插在地漏里面)。租户平时使用卫生间的习惯(这个已经无法了解了),卫生间干区的地漏日常是否走水(比如接有洗衣机,洗衣机使用频率如何),如不走水的话是不是经常往里面倒一些水保证存水弯水封到位?冲马桶的时候是否有先盖盖子后冲马桶的习惯?如果遇到一些大风天等恶劣天气,返味儿的情况会比平时严重。

其实类似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年12月21日,女子赵某在厚街镇某出租屋洗澡时死亡。经公安机关勘验调查,其死因系触电身亡。年初,赵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出租屋业主及热水器生产商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万多元。经司法鉴定,该出租屋的用电环境存在多个安全隐患,但与赵某死亡事故相关的只有漏电开关失效这一问题。即当整个用电环境发生漏电时,漏电开关不会自动跳闸。

鉴定专家出庭解释称,该漏电开关失效本身并不导致漏电,但该开关失效会导致当漏电发生时,不能断电,持续供电进而导致后续结果。对于赵某身亡时使用的电热水器,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存在两处安全隐患。一为防漏电插头在漏电电流极大时跳闸动作时间超过国家标准规定,不能及时断电;二为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装置。但经鉴定专家出庭作证说明,防漏电插头的跳闸动作仅针对电热水器自身内部漏电,如电热水器外部漏电,无论防漏电插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均不会触发跳闸动作;接地措施虽然缺乏防松装置,但经检验,接地措施并无松动。同时,经鉴定,案涉电热水器并无漏电情况,案涉漏电事故并非由该电热水器本身漏电所造成,而是电流从热水器外壳传递到赵某导致事故发生。

因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分配及赔偿金额问题存在争议,该案先后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调查、死亡证明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赵某系发生触电事故而身亡。虽然案涉电热水器存在两处安全隐患,但经司法鉴定,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联性,故热水器生产厂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漏电的具体原因,但可认定出租屋存在电线终端没有采用终端端子或搪锡处理、电线线色使用不规范、浴室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规定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水保护措施等安全隐患。

赵某发生触电事故是由于案涉出租屋用电环境发生漏电,且漏电开关失效,不会自动跳闸,导致当漏电发生时不能断电、持续供电,进而导致赵某触电身亡的后果。业主作为出租屋的提供者,未能提供安全用电环境存在过错。赵某作为出租屋的直接使用人,长期使用案涉出租屋,亦有一定的用电安全检查义务,其未能及时向业主提示案涉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再结合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的案涉出租屋存在漏电开关失效的情形,法院认为业主应对租客赵某的死亡承担70%责任。同时法院还酌定业主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最终,结合责任比例,法院认定出租屋业主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7万多元。

回到事件:不过说实话我还是搞不懂为啥会突然出现致死量的硫化氢气体,一般来说不应该啊,最有可能的是第三点,其次是第一点。大家还是好好检查下自己家的马桶吧,不过更应该检查的是涉及燃气的东西,每年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件比硫化氢中毒的不知道要高出多少来。大家也不用担心劣质马桶的问题,我没提这一点也是因为再劣质的马桶都是会有存水弯的,劣质马桶是劣质在釉面和阀门这些东西上,现在大家都用公模不可能出现存水弯存不住水的这种问题,这个事件要赖马桶身上我还是觉得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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