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为意外事故
关于意外事故的认定,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意外伤害作了定义,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实践中,该定义广泛使用于我国各保险公司意外保险条款之中。
就是说,意外事故的认定有四个要件: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和非疾病性,也可把外来性和非疾病性归到一起。换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外来性(非疾病性)和突发性理解为致害原因,把非本意性理解为伤害结果的非自愿性。
2.
公报案例评析
上上期的公报案例中法院的观点是: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且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因此得出喝酒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责任。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喝酒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的结论呢?很显然不是的。从判决书内容描述来看,本案具有较强的特殊性:第一,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被保险人“严重醉酒”,措辞很严重;第二,病历记载的是“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注意是“酒精中毒”而非“呕吐窒息”;第三,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是“酒后意外身亡”,字面意思就是喝酒是因身亡是果,并未显示其他因素介入。综上来看,本案较为特殊,并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3.
司法实践
司法实务很多案子更复杂。在“喝酒死亡”的案件中,证明材料中这几个词的出现频次较高,它们是“喝酒”、“醉酒”、“酒精中毒”、“窒息”。在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释义对醉酒的定义与此相同。酒精中毒和醉酒不同,醉酒并不必然导致酒精中毒,酒精中毒往往伴随于控制咽反射、呼吸、心跳和体温等基本生命现象的脑中枢功能受到抑制甚至关闭。酒精中毒可能引发呕吐物窒息,但呕吐物窒息并不一定是因为酒精中毒。
问题是,酒后呕吐物窒息(无其他因素介入),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呢?回答该问题的核心是对“外来性”的认定,关键是“结果意外”和“原因意外”的区别。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以及喝多少的,喝酒或醉酒是故意行为,但醉酒导致的中枢功能抑制从而发生窒息是外力刺激导致损害,属于意外。如果持“结果意外”,酒后呕吐窒息身亡属于意外事故;如果持“原因意外”,酒后呕吐窒息身亡很可能就不属于意外事故。当然,如果再把“近因原则”纳入考虑会更复杂......
司法实务中,对于酒后呕吐物窒息是否属于意外事故,除非构成除外条款且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在被保险人出险后及时报案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出警记录等)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支持赔偿是有可能的,比如()苏04民终号、()豫01民终号、()湖长泗商初字第50号、()法民三初字第号等裁判文书均予以支持。
4.
条款和举证
意外险关于“喝酒”的免责条款中,比较常见有以下两种:一是“被保险人醉酒(被保险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l)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对于免责条款的抗辩,核心有两点:一是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二是对免责条款的理解是否有歧义。
关于举证责任,在被保险人出险后,意外事故的“外来性”和“突发性”通常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准备好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受益人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索赔很重要,并注意留存好沟通记录。倘若保险公司仅以“喝酒”拒赔且未对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来源:法律案例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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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喝酒导致窒息身亡,意外险是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