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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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3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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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年12月2日朱某受被告李某某邀请一同到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公司员工张某以老乡来了为由,邀请被告李某某、朱某、袁某、王某、刘某某、林某某吃饭,张某从公司带了五瓶(五斤)内部招待纯梁白酒。就餐期间有张某、刘某某、王某、朱某喝酒,朱某称自己能喝,并主动找他人喝酒,与张某炸了两杯半白酒(一杯二两五左右)。林某某碍于面子,在朱某先喝半杯白酒,林某某喝了一点。期间,李某某以及其他个别同桌就餐人员劝阻朱某少喝点或者吃点饭再喝,朱某没有听从劝阻,前后共计喝了一斤多白酒。张某等人发现朱某喝醉,遂安排公司的司机把朱某和李某某送回酒店。到达该酒店时,朱某醉倒在地,酒店的前台和保安提醒司机宋某及医院或者留人照顾到朱某醒酒,宋某表示同意。宋某与保安把朱某抬进电梯,又找同住该酒店的公司其他客户将朱某抬进房间。司机宋某打电话给张某要其处理朱某醉酒的事情,张某说人送到宾馆就可以了。年12月3日11时左右,朱某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死在酒店客房。经鉴定,朱某的死因是乙醇中毒死亡。

二、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人应当预料到饮酒或饮酒过量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饮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其他饮酒人应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饮酒过程中的相互提醒、劝告、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能否饮酒、饮酒后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而主动饮酒且不听规劝,故其对自身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故朱某应当对其死亡结果承担80%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酒水的提供者,理应对其他同饮者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在聚餐时张某没有恶意劝酒行为,但是被告张某与朱某连续喝了两杯半二两五一杯的白酒,其应该意识到该喝酒方法的危险性;且张某明知朱某是外地人无其他人照顾醒酒的情况下,仅仅让他人将朱某送回酒店,医院醒酒也不对其陪护照顾,对朱某的死亡负有过错,酌情承担6%的责任。被告李某某虽然自身未饮酒,也对朱某的饮酒行为进行劝阻,但作为邀请朱某来考察的同行人员和聚餐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护送朱某回酒店且住在同一楼层的人员,应对朱某进行一定的照顾,其未尽到照顾义务,故其对朱某的死亡应该承担3%的责任。被告王某、刘某某、林某某、袁某作为同饮者除了劝阻义务外,还有护送的义务,在明知朱某是外地人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应该尽一定的照顾义务,该义务并不当然的因组织者派人护送醉酒者而中断,故四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因林某某、袁某仅象征性的喝了一点酒或者没有喝酒,故酌定被告王某、刘某某各承担2%的责任,林某某、袁某各承担1%的责任。被告宿州某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保障义务不是无限扩大的,酒店的前台和保安已经多次提醒朱某同行人员将其送医或者留人照顾至醒酒,同行人员也已经答应,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宋某受张某的委托将朱某送回宾馆,也将朱某醉酒情况反馈给张某,在张某的指示下完成任务,故不应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培训这一群体活动的组织者,朱某作为参加者,且公司承诺提供食宿,公司应该保障其在培训过程中及休息时人身安全,朱某在参加培训后和其员工聚餐后酒精中毒死亡,张某提供的酒水也是公司的内部招待用酒,朱某在12月3日上午未去参加培训,公司无人过问,故公司应对朱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32元;被告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元;被告李某某在赔偿原告.16元;被告刘某某和王某各赔偿原告.44元;被告袁某赔偿原告.72元;林某某赔偿原告.72元。

典型意义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共同饮酒导致导致发生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此时才会引起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主要为(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发现共饮人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并且及时通知亲友;(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对于饮酒后状态不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对共饮人给予及时的扶助、照顾并且护送其至家中交亲友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小酌怡兴,大饮伤身”,提倡文明、适量饮酒,才能使社会更加文明、和谐、进步。

来源: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共同饮酒,有人发生意外,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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