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药酒导致友人心脏骤停,是过失还是意外
好心邀请好友品酒,谁料却险些令他丢了一条性命。广西的杨先生被好友邀请品尝自己泡的珍贵多年的药酒,结果杨先生喝了之后头晕眼花,心跳骤停,失去知觉,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神智才得以恢复。
据医生介绍,杨先生属于中毒,其所喝药酒使用草乌、川乌等药材泡制,只可外擦,而不能內服,否则极可能出现中毒死亡的情况。
友人好心邀请喝酒,杨先生欣然同意,这种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自甘风险”,但却有不同。杨先生只是接受了常人可预见的“风险”,如喝多、喝醉,但并没有接受出现喝酒中毒的风险,因此,因喝友人的药酒中毒,杨先生可以请求友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刑法上,杨先生的情况类似被害人同意,也叫作被害人承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的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
杨先生受邀品酒,与杨先生同意接受药酒中毒,二者并不相同,杨先生也并未作出任何同意友人对其人身产生损害的承诺。出现喝酒中毒有两种情况:过失或者意外事件。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过失犯罪只有在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法律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而意外事件,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和意外事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对于出现的危害后果是否可以预见,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是否有预见的可能性。
前者存在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危害后果,结果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或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了危害后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其发生,结果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后者则属于行为人不可能预见,或即使预见了也不可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
从友人泡制药酒来说,作为熟悉药材、熟知药酒成分的人,应当对于草乌、川乌这种药材具有毒性有所了解,也应当知道药酒可能令人中毒死亡,且近些年来因喝药酒中毒致死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友人不属于不能预见、或预见了不能避免的情况,而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杨先生中毒。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前罪要求客观上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而后罪要求被害人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伤程度。如果仅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轻微伤,这种情况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些年来,仍有大部分人对药酒治伤、治病仍然深信不疑。不可否认一些民间药酒的效果确实不错,但药酒使用既无医嘱,也无明确的注意事项,混淆外用和內服的药酒,又极容易中毒致死。
因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未提倡或允许普通民众及各类酒店、餐馆等自行配制药酒。药酒虽好,但风险易大,使用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