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工伤引起的纠纷,王某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三级。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因为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保,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王爱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假肢辅助器具、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并自裁决之月起,由公司按月支付王某生活护理费一千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其已经为王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已经为王某赔付了3万余元(其中包括住院定额给付元、医疗费元、伤残等级赔偿2元,合计30元),应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予以扣除,另外也不同意支付上述14万余元。
一审法院只认可在医药费中减扣元,其他的仍应当按工伤待遇赔偿,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为王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但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范畴。王某所获商业保险的赔偿款,不能与其所应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金额相互抵扣,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不成立。
所以,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公司的医药费负担,并不能免除公司未缴纳社保而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