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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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9 17:05:00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即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监护职责,更不是基于委托监护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学校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时,即学校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现在的学生安全问题,无论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出了问题,买单的往往是学校和教育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学校也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学校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年月1日施行。

二、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和处理依据。

1、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火灾、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四种情形。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安全管理责任)案例: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案例一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元。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案例: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例: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案例: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案例: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案例: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0.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元。

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案例: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万元。

12.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案例: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13.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案例: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从这个案例看出: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

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案例:某学校里开了2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时间长了,2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个故意在另1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

四、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3种情形。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

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

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1: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在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案例3:小枫和小伟(均系化名)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5月5日至11日,小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9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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