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法治水平,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建设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要求,创新推出线上“城建执法小讲堂”系列。
首课,我们将围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执法流程和执法依据,重点讲解“暂扣事故责任施工企业‘安许证’的相关规定”这一课题。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省建设厅)接到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许证”暂扣期限标准
(一)颁发管理机关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应根据事故发生级别,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日。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这几种情形需延长暂扣期限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加重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二)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应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五、暂扣期限内企业能承揽新工程吗?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二)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情节严重,将吊销“安许证”
事故发生后,有以下几种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会被吊销: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安全生产条件的;
2.发生重大事故的,且暂扣时限超过日;
3.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