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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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花样翻新,难逃国家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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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企图骗取巨额保险金,结果被识破,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笔者试将近年来保险诈骗的特点和手段做简要分析。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手段

骗取保险的特点和手段主要以下十七种。

1.杀妻骗保。张某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轿车提前续保,将该车乘客险总金额由原来的8万元增至80万元。张某妻子郭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宝两全保险”4份,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万元。某日,得知妻子医院看病,张某便驾车带妻子前往。行车途中,张某故意驾车驶入事先踩点的池塘,并将郭某捂死在水中。作案后,张某于当日分别向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杀子骗保。周某与前女友生了一子。后来,两人分手,其前女友嫁人,孩子一直在老家由奶奶抚养。后来,周某将儿子接回,可因生活、学习等问题,周某与现任妻子时有争执,周某认为儿子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产生了杀人骗保的念头。周某为儿子和自己购买了数份保险。某日,周某向工友谎称与情人约会,于次日凌晨回家,将煤气灶软管拔下,想毒害睡在厨房隔壁的儿子,但因为怕煤气泄漏被人发现,他关闭煤气罐阀门,到儿子房间内用被子捂住其口鼻至死。周某伪造煤气泄漏假象并离开现场,两小时后,周某返回家中,佯装意外发现儿子煤气中毒并告知家人,闻讯到场的亲戚报了警。周某为骗取保险金,采用手捂口鼻的方式杀害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刑。

3.自残骗保。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4.先病后保骗保。高某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隐瞒患病事实,购买巨额重大疾病险。高某用医院就诊确认,先后在13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总保额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在保单观察期到期后,高某随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万元。

5.团伙骗保。肖某等人先后在福建省8个地市的11家保险公司和浙江、杭州、温州以及广西南宁、桂林、柳州、北海、贵港等地的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医疗保险。为了提高骗保成功率,他们骗来七八张不同的身份证原件,将其身份证照片替换成肖某等成员的照片,分别进行复印,然后用身份证复印件去保险公司投保,再用假的住院发票、就诊记录等材料克隆十多份到各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短短半年时间里即骗得医疗保险金数万元。

6.内外勾结骗保。戚某先后分别伙同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金,共作案6起,诈骗余元。

7.夸大伤情骗保。龚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肋骨骨折。在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钱某准备起诉张某时,被告知可以通过夸大伤情多得保险理赔款,龚某遂委托钱某办理相关事宜,随后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继而骗得保险金元。

8.篡改检测报告骗保。王某以其本人或妻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了9份保单,保额共计万元。王某因一氧化医院抢救后脱险。为了使检测结果达到司法鉴定的伤残要求和理赔标准,王某采用电子技术软件修改检测报告使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错误的检测报告出具了“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后王某以此向6家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残疾理赔,以期获得人民币74万元。

9.纵火骗保。某日,投保财产综合保险的某公司车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设备、存货、厂房严重受损,案件涉及金额超过万元。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经营状况不佳,被多个债权人上门催还债务,投保人借款投保并于次月出险,保额显著高于实际资产,存货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场燃烧情况存在疑点,投保人神态淡定没有意外之灾后的普通人情绪。保险公司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被保险人对纵火事实供认不讳。

10.伪造重大交通事故骗保。乔某、张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未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实施拆迁工程,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乔某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指使人员将死者尸体运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欲骗取保险金40万元。

11.碰瓷制造交通事故骗保。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12.虚构交通事故骗保。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累计骗取保险金万元。

13.制造单方交通事故骗保。张某、米某等人,纠集数十名个体车主,将辆自卸车分别挂靠在他人或运输公司名下,投保到14家保险公司,然后由这些车主本人或雇用驾驶员,故意制造单方侧翻事故起。该团伙还采取聚众闹事、打砸恐吓、跳楼自杀、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威逼保险机构同意其索赔金额。涉案金额近亿元,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1名。

14.制造高档车交通事故骗保。刘某等人周密预谋后,驾驶奔驰、奥迪、丰田等高档轿车,选取车流量少、没有监控录像的路段,采用“追尾”、“撞树”、“摆撞”等手段屡次制造“交通事故现场”。事发后,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经交警现场勘验、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定损等程序后,通过与保险公司调解、起诉至法院等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万元。

15.将名牌换上旧零件制造事故骗保。邓某、陈某、张某、朱某等合伙以至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奔驰车前后保险杠、大灯、叶子板和引擎盖等修复后的旧配件。再将租赁的奔驰轿车原装前后保险杠、大灯、叶子板等拆下,将购买回来的旧配件安装到奔驰轿车上,最后指使团伙成员借用朋友或自己的汽车,故意将借来的汽车撞向拆装后的奔驰车尾部或侧面,造成两车擦挂的交通事故,然后向中保财险、平安、太平洋、大地等9家财产保险公司报案,骗取保险赔偿金近百万元。

16.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骗保。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17.夸大财产损失骗保。程某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元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

二、保险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人为了得到保险金,采取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方法,从而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罪的定性标准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诈骗罪量刑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保险消费者如何自保

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警惕高回报率陷阱。对保险保单,保监会都已限定了一定的回报率。因此,投保人不要被一些不法分子作出高额回报的承诺所欺骗,切实提高警惕,对不明的情况可到有关公司查询。

二是警惕假冒人员。有的伪造或盗用保险公司单证、公章,伪造代理人身份骗取投保人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团体保险时,有权要求对方经办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在办理投保过程中,应尽量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办理。投保个人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编工作人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如对方是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险公司颁发的执业证书以及身份证,防止假保单。

三是警惕假冒保单。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保单,用假保单骗取投保人的资金。真的投保单、保险单,都有保险公司印制的统一编号,投保人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查询,来辨认真伪。同时,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退保条件、退保现金价值、投资收益、分红政策等重要内容,确认保单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要求,是否与销售人员的宣传相一致,从而防止上当受骗。

四是警惕代理人挪用保费。代理人将投保人的保险金挪作它用。人们购买了保险后,缴纳保费时,应尽量到保险公司柜台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保费发票(保费发票要有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并加盖保险公司收款专用章),投保人要妥善保管。如果投保人选择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收保费,则要在缴费同时向代理人索要保费发票或临时收据,若只取得临时收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换领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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