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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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中毒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潇湘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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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朱某的家人拿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的赔偿款。

原来,东光县找王镇的朱某通过网络从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买了一份意外险。在保险期内,朱某意外身亡。朱某的家人向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于是,朱某的家人将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起诉至东光法院。

东光法院经审理,判决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朱某的家人支付赔偿款。

网上购买保险

意外中毒身亡

去世前,朱某经营着一家卤肉作坊。两年前,朱某的朋友向他推荐了一款个人意外险。经过考虑,朱某通过手机在网上投保了这款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

就在投保约10个月后的一天凌晨4点左右,朱某像往常一样,起床做卤肉,却突然晕倒在地……朱某的母亲最先发现了倒地的朱某。看儿子已陷入昏迷,她急忙通知了村里卫生室的医生。卫生室的医生上门诊断,确定朱某为一氧化碳中毒。

朱某的家人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朱医院抢救。医院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给朱某出具的诊断证明上显示:朱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拒赔

投保人家属起诉

就在朱某死亡的当天下午,朱某的妻子王某手持朱某的电子保单,与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取得联系。她向对方说明朱某出了意外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了解情况后认为,朱某发生意外后,他的家人没有及时报案,况且朱某的尸体也未解剖,保险公司不能确定朱某的真正死因。

同时,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表示,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写明了不符合投保范围的职业,朱某的职业没在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范围内。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认为,朱某通过网络投保,应当自行承担审核合同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赔偿。

去年11月,王某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很不满意,于是和家人一同将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起诉至东光法院。

东光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东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生前在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如意外死亡,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要赔付10万元。朱某的家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朱某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东光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等人提供的两份诊断证明(分别由村卫生室医生和医院出具),可以证实朱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以朱某家人未及时报案为由,要求解剖尸体来确定朱某的死因,势必会增加朱某家人的痛苦。

对于朱某的职业是否在投保范围内,东光法院认为,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并没有将“特别约定”的内容明示给朱某,且其中并没有明确朱某的职业是否在不承保的范围内。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应当证明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应当对未尽到审核义务承担责任。

近日,东光法院依法判决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朱某的家人10万元。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按约担责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朱某的家人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朱某家人提供的两份诊断证明均可证实,朱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朱某的职业不在投保范围内,应举证证明自己对朱某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朱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朱某的家人进行赔偿。

来源:沧州晚报记者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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