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道分发的气体意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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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佳节欢聚,共同饮酒发生意外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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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法院

笃法厚德致公惟民清廉

佳节欢聚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中华酒文化源远流长,给世人带来许多美轮美奂的感受,李白在其诗作《将进酒·君不见》中写道“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民间也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谚语。但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否则可能酿成悲剧,曾经的亲朋好友或就对簿公堂。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过量致死,死者近亲属起诉要求共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情回顾

年1月,临近过年,外出打工者纷纷返乡,家住罗平的王某甲邀请其师宗的堂兄弟王某乙到家中做客,王某乙便与李某等一行四人到罗平王某甲家做客,王某甲还邀请了同村的王某等八人一同参与,席间划拳、碰杯,好不热闹。

吃完晚饭,同村人都纷纷回家了,只剩王某与王某甲陪着王某乙等人喝茶聊天,当晚十一时许,与王某甲同来的王小某接到其叔叔的电话,准备到罗平县城接其叔叔。王某闻讯便邀约王某甲、王某乙、王小某等五人一起到罗平县城吃烧烤。

接到王小某叔叔后,一行七人来到烧烤店,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期间,王某两次外出,凌晨5点左右,王某外出回来后在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又接连喝了两杯酒,随后醉酒不省人事。王某甲等人将王某送到旅馆后,见王某不对劲,遂拨打急救电话,经医生到场后检查,王某已经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高达.83mg/ml,王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王某死亡后,其近亲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王某甲等十三人一起喝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将王某甲等十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甲等十三人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大量饮酒可能对自身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且本案十三被告均无劝酒行为,故王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较大部分的责任。

本案与王某同村的七人,在王某甲家吃饭后就回家了,其中一人并未与王某喝酒,其余六人虽与王某甲同饮酒,但此时王某尚未醉酒,仍处于清醒及安全的状态,故该七人对王某的死亡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王某共同到罗平县城吃烧烤的王某甲等六人,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将醉酒者安置于安全环境的护送义务。在王某过量饮酒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时,王某甲等六人未对王某进行劝阻和制止,放任王某继续喝酒;在王某又连续喝了两杯酒醉酒不省人事后,王某甲等六人未及时将王某送医,错过了抢救时机;故王某甲等六人对王某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依据六人相应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甲等五人各赔偿原告方元,被告王小某的叔叔赔偿原告方元;

未参与吃烧烤的其余被告则出于同村亲友的情谊,各补偿原告方0元至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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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是人际交往的常见方式,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其本身并无不妥。但从此事件可见,适度饮酒才能保证自己及他人安全。过度饮酒或连续参与饮酒,必将会对饮者身体造成伤害,也为共饮者带来风险隐患。而且,在共同饮酒过程中,组织者、参与者之间相互产生谨慎注意的附随义务。如果组织者、参与者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救治义务,则需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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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代荣辉

编辑/袁会琼

审核/王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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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佳节欢聚,共同饮酒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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