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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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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近因原则”

作者:海洋

人身保险有点像虚拟产品,交了好多钱给保险公司拿到手里的只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的一份受法律保障的承诺,就像打白条。

保险又是很专业的产品,有很多专业名词作为保险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楚具体含义,所以很多时候保险买的迷迷糊糊,有时因为一些理解的误差也会引起一些保险纠纷,要当一个明白的消费者,我们就要多了解一点保险知识。

海洋侃财,致力于普及保险知识及保险理念,有些严谨的朋友批评我写的东西太随意,不够严谨,这不重要,读者能够看明白基本意思才最重要。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近因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如果是单一原因引起的损失,只需要判断该原因是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原因即可确定是否赔偿,如果是多个原因或者一连串有前因后果的事件,就要复杂一些。

比如:被保险人一人晚上爬山受伤没有救援,因为天气寒冷染上肺炎最后致死,肺炎差不多是受伤受冻之必然,则摔伤是死亡的近因,意外保险要赔偿。

比如最近的记者报道《以众安为首的互联网保险:缺失保险经纪人的踢皮球游戏》中引述的第一个案例,被保险人因为摔伤而引起脑出血之后身故,身故的原因是脑出血,而脑出血不是摔伤的必然结果,该案最后如果让法院判决,摔伤是不是身故的近因基本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比如:被保险医院路上遭遇严重车祸身故,虽然严重心脏病也可能造成身故,但是车祸是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原因,一般属于近因,意外险要陪。

比如某案件: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医院救治,在皮试青霉素正常后注射青霉素,两天后病人因为“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对于理赔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这不属于意外事故,是医生的责任。观点二认为:医生遵守了医疗规范做了皮试,2天后因为“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而身故属于意外事件,这种非常规事件可以看成是中毒,最后观点二胜出,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保险是很科学的一种财务制度,买保险也是一种很科学的财务规划。但是保险并不是万能的,也不能无所不保。

在制定保险合同的时候都有明确的保障范围,遇见“近因原则”这种模糊地带的案件时,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很多时候因为对近因原则理解的不一样而最后闹上法院很正常,最后法官凭法律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而判决保险公司要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赔偿。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保险公司是骗子该赔不赔,保险公司天生是坏蛋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我们也要公平公正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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